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70********,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J****/陕J****挂号重型半挂油罐车由四川省南江县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方向行驶,车辆取道省道S2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S211线15KM+900KM处(汉山镇南郑中学路段)与前方同向右侧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陕FS****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连人带车摔倒,油罐车右侧车轮与张某某身体发生碾压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钝性外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万某某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维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两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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