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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18年6月6日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50%的浙D*****重型自卸货车从绍兴市柯某区杨汛桥街道驶往滨海工业区方向。当日8时5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车沿湖安路由南向北行驶到绍兴市柯某区湖塘街道柯南大道交叉路口,在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由李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经鉴定,李某乙、李某丙的损伤均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受伤照片、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核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门诊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扣押物品发还凭证、委托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丁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归案经过;

3.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道路交通违法车辆装载货物测重报告,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65750****;

2.移送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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