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93********,汉族,群众,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朔州市平鲁区**镇**路**巷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7时22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B****7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鲁区井坪镇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安街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建设路由南向北正在通过平安街人行横道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3日王某某因治疗无效死亡,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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