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平利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康市汉滨区驶往平利县老县途中,当车辆行驶至G346国道1672KM+295M处,因超速行驶、未确认行车安全,将公路中捡玩具的罗某某撞倒,致罗某某受伤,当日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杨某某造成死亡一人、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