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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乡**村*区**号,现住山阴县**乡**村*区**号,务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为晋FSQ23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67KM+900M处时,因对向车辆驶入其行驶车道,为了躲避对向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两辆摩托车发生追尾事故在路上坐着的被害人秦某某发生碰撞碾压,造成秦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道路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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