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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现住临沭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利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街沭河花园北门路段时,与在沭河花园北门由南向北过路的高某某驾驶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0539****

2、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_3、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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