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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0时2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罗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涑河路路口时,车辆车头前部左侧与沿由西向东行过路的被害人姜某乙驾驶的“星鸽牌”人力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姜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姜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立静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9474****)。

2、侦查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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