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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7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年1213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8时32分许,杨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沿邦宽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邦宽线S***线 **路段(宽城县孟子岭乡农村信用社前)时,与行人于某相刮撞,造成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于某系重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运海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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