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8时32分许,杨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沿邦宽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邦宽线S***线 **路段(宽城县孟子岭乡农村信用社前)时,与行人于某相刮撞,造成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于某系重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运海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