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5********,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燕鹏程、被害人近亲属殷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6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持C1D证驾驶皖******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界首市太王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界首市太王路与郑合高铁交叉口东1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殷某丙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殷某乙受伤。同年12月17日,殷某乙经抢救无效于死亡。同年12月19日,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颅脑挫伤并发脑疝,最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2020年1月9日,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5日,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殷某乙近亲属46.1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殷某丙、殷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505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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