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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无前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临泉县**镇**庄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搭载张某甲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事故致使张某甲、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身体的损失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民事赔偿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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