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7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7时许,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津A****5、津C****2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天津市武清区沿民旺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古达路交口处向北右转弯过程中,与右侧由东向西赵某某骑行的天津2****9号踏浪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乘车人宋某某拨打110、120报警,杨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脊柱离断、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表、人员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仲鹏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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