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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8月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2019年11月7日,杨某某因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同年11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晚上22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等5人,先后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广场九州商业城3楼乐巢88酒吧、财富广场3楼V8house酒吧喝酒、玩耍。2019年11月30日凌晨4时20分许,杨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暂扣期间,驾驶车牌号川Y*****的小型汽车,搭载何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等5人从巴中市巴州区财富广场出发,途经一号桥、蓝湾国际,往江南二环路方向行驶至红碑路南龛段下穿隧道出口时,碾压上前方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地的被害人苟某某。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遗弃车辆逃离现场。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凌晨5时许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苟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抽血进行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在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208.0n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某、廖某某、辛某某等14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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