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乡**村**号,现住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闽******号轿车搭乘他人,途经叙永县摩尼镇黑尼村村道三组路段一弯道转过弯时,车轮驶离公路撞上并碾压到路边玩耍的王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死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28301****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