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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第二师垦区焉耆县****团**连**号,现住新疆和某某**花园**栋**单元**室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邦成,系新疆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223团至和某某方向,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5线31公里+50米处路段时,因未与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超速驾驶,其车辆右前侧与被害人何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何某某一人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经和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和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何某某死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失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真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安全法规,过失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易

检察官助理:赵莉娜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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