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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6〕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焦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楼观镇政府门口时,将相对方向骑电动车的谢某某撞到在地,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系车祸致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周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对死者家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6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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