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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诉刑诉〔2014〕3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4月11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盘N6****号(盘南电厂自编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202县道42KM+400M处时停车,车辆起步时未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致车辆右侧轮胎将行人邹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交警队刑事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不注意驾驶规则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花

2014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镇**村**组,联系电话:135****7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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