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盘N6****号(盘南电厂自编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202县道42KM+400M处时停车,车辆起步时未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致车辆右侧轮胎将行人邹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交警队刑事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不注意驾驶规则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花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镇**村**组,联系电话:135****7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