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镇**村委会**村小组。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云HP****)福田牌轻型货车行驶至七马线K16+500m处停放后离开。9时40分,杨某某停放的车辆自行向右前方滑行与行人韦公碧发生碰撞肇事,造成韦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韦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江某某、秦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勾坤嬉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6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38页。
3.随案移送光碟一张、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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