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芒**村委**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瑞丽市和翔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驶出并进入瑞丽市友谊路,恰遇被害人杨某骑行二轮自行车沿友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因杨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未按安全规范驾驶,致使其所驾驶车辆正前部与杨某骑行的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杨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已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14****.
2.案卷2册,光盘1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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