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2020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老个屯线K4+900M处时,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外翻于蒙元线K3+450M处,造成其与乘车人陶某某、王某某受伤,致王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面部、胸部受钝物撞击致颅脑、胸腔脏器联合损伤死亡。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尸体、车辆技术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自市**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46972****;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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