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3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 河南省商水县,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工人,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政治面貌:群众,身份:非国家干部,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经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33mg/100ml)驾驶粤SU5****号牌小型轿车从黄江龙见田村方向往黄江镇星光村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黄江镇大冚村公常路799号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同车道同方向由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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