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系广州市高益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村**号。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广东豪昭盈律师事务所曾婉婷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粤AM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环市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358号灯杆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蔡某某叶某某其驾驶的货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继而碾压电动车乘客被害人叶某某(9周岁),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当场死亡和被害人蔡某某损伤。事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致死,被害人蔡某某符合钝性暴力致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已达到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淑妍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诉讼卷宗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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