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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71969********,汉族,中专文化,***直属库员工,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镇**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黑B****1号轻型货车,沿龙江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公路**公里**米时,与同方向靠路右侧行走的被害人韩某甲(男,63岁)相撞,造成韩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甲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滨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富裕县**镇**家属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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