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1996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11月22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假释;2014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4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5年6月7日,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因系吸毒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49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高密沂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牟社区南侧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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