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9********,壮族,初中文化,**货运经纪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大道**村**超市楼上**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赣A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韶关市浈某某北江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北江中路百旺大桥桥底附近路段时,与前方车道内同方向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的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过来处理。
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鉴定,华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驶记录仪数据信息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赖文芳
检察官助理 李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