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广告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楼**单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3时55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C****C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城区南大街沙江小市南口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牛某某撞伤,牛某某经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无效于2019年9月30日死亡。经阳泉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晔
检察官助理:郭凯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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