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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长岭县******屯南****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X147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路口左转弯时,与自南向北直行陈某甲驾驶的吉GS****号越野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乘人宋某甲、宋某乙死亡,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2020年8月21日经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宋某甲、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张某乙、包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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