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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7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8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为渝BL****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五布往双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南区省道105线35公里东温泉镇街上“天体酒店”路段时,与在道路上推着四轮手推车行走的王某某相接触,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原地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原地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41****。

2.案卷叁册、光盘叁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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