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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林某某、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4时,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渝D7****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北碚区团结桥方向沿龙凤大道往北碚区将军路方向超载行驶,当车行至龙凤大道A段与B段交界路段时,杨某某从行车道中间车道压白实线右转弯过程中,遇被害人高某乙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其右侧同方向行驶,因杨某某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致使渝D7****号中型自卸货车右前轮与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擦挂,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倒地后,高某乙被货车碾压,造成高某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后归案,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高某乙符合大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D7****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传动、转向和驻车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车制动系统前轴制动效能减弱,后轴制动性能有效;高某乙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碚鉴(病理) [2019]21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等笔录;

6.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检察官助理:王志刚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武隆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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