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货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渝F1****货车从万州区双河口方向往龙都街道三吉村10组方向行驶,未及时检查车辆状况,行驶至三吉村村级道路一上坡路段时,杨某某在避让对方来车时,无法刹车,车辆后退撞击到货车后面的一辆三轮车,导致三轮车驾驶员龙某甲当天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甲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同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