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1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悬挂治安防控备案标识牌“遵050****)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承载被害人何某某由播州区工农三叉路往巷三公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巷三公路14公里800米(小地名:播州区鸭溪镇工农红绿灯路口)公路路段时,与罗某某均驾驶的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及乘车人何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何某某经送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7日14时许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均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罗某某均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520****。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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