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通江县诺江镇赤江方向往通江县县城方向行驶,19时许,该车行驶至通江县省道201线82KM+500M处时撞上了同向行走的行人向某某。致使向某某倒向对向车道被对向车道的李某某驾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撞上,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