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9********,苗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敦寨镇三合村往龙池村方向行驶。8时许,当车辆行驶至锦屏县敦寨镇龙池至雷屯通村公路700米处时,因行经无道路中心线弯道路段会车时未减速靠右侧行驶,导致车辆与被害人龙某乙驾驶的湘N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龙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31日,经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杨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龙某乙均未佩戴头盔。杨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案发时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进行注册登记、未缴纳保险。发生事故后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0800元(已全部兑现),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龙某甲、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验、车辆痕迹检验等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雪
检察官助理 刘调霞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起诉意见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 被害人家属蒲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38679****。系被害人龙某乙(已死亡)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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