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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E12455****,汉族,大学本科,贵州省城市**学院食堂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现住贵阳市花溪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孟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6时0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贵A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田园南路由思杨路往孟溪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花溪区**路**村路段时,与杨某乙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致摩托车倒地,杨某乙摔倒躺在道路上,杨某甲驾驶贵A9****号轻型普通货车逃逸。后杨某乙被蔡某乙驾驶的贵AR****号小型普通客车、罗某某驾驶的贵A5****号小型轿车碾压,06时22分,死者杨某乙被蔡某甲驾驶的贵AK***号小型轿车碾压。此次事故造成杨某乙死亡,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贵A9****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贵A5****号小型轿车受损。经鉴定,死者杨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部、腹盆部及双下肢毁损伤死亡;死者死亡系三车(贵A9****号轻型普通货车、贵AR****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贵A5****号小型轿车)致伤的共同后果,三车所致损伤属导致死者死亡的共同因素。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1.2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甲承担主要责任。蔡某乙承担次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蔡某甲无责任,杨某乙无责任。

罗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06时23分报警。杨某甲于10时许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分局投案自首。现杨某甲已赔偿死者家属78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护照照片、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11112019000****号、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丙通话记录打印单、调解协议书及转账凭证、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提取登记表4份、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3份;2.证人证言:杨某丙、陈某某、杨某丁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贵州城市学院校门口监控视频;2、万达客运公司贵AU****号行车记录仪视频,贵阳**公司贵AU****号车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1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燕林

                                               检察官助理 何倩倩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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