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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凯里市三棵树镇挂丁村驾驶贵HX****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凯里市金山大道往金泉湖方向行驶,7时1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金山大道4km+800m处(小地名:温莎美墅小区路段)时,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甲、王某乙,造成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凯里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旭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0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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