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66********,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村**路**号,住古田县**街道**路**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4时1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棉籽壳),由浦城县沿**国道往松溪县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经**国道**路段附近时,因在急弯路段未提前降速,采取制动措施致车辆失控向右侧翻,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案发后,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导致胸部受挤压引发窒息死亡。经浦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过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档案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放车通知单,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平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方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路**弄**号。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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