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6时06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道(***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确山县***镇***村***路口西48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尹某驾驶的“***”牌脚蹬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尹某被撞后倒在道路上,该三轮自行车被撞入道路右侧沟内,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某驾车逃逸,同日06时13分左右,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该事故地点处时,与倒在道路上的尹某发生碰撞,随后该小型轿车把尹某拖曳至道路右侧沟边,之后豫Q*****号小型轿车驶入右侧沟内,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赵某某、金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及照片;
5.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鉴定结论;
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民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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