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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3********,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乡**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9日21时4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登封市石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道乡西窑村村道交叉口时,与沿西窑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沭河101-3型手扶拖拉机相撞,致栗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登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登)公(刑)鉴(法医)字【2019】45号鉴定书鉴定:栗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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