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搭乘亲友方某某、熊某某从**县城出发沿省道**线往**镇方向行驶,22时10分许行驶至桃源县**镇**村**组路段时,因杨某某驾车未确保行驶安全,导致湘******车翻入道路右侧坎下,造成方某某、熊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萍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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