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陆良县化工厂生活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被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9时18分,被害人赵某某驾驶号牌鲁EGC**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长芷高速公路黄双坪隧道内,与隧道左侧电缆沟发生碰撞后停在右侧车道。当日19时19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重庆格德物流有限公司的号牌渝D11**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告人杨某某因聊手机微信未注意前方路况,追尾撞击鲁EGC**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重庆格德物流有限公司以借款的形式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金5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已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测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佩
检察官助理:刘文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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