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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中方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1日至同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湘******普通小型轿车超速由怀化市区驶往中方县方向,22时31分许,途经中方县鸭咀岩路段时,恰遇驾驶人曾某甲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两轮车搭载其妻刘某某、其子曾某乙在同向前方行驶,由于杨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发现前方有电动车,致使所驾驶的车辆追尾曾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后将该车向前推行9750cm,造成曾某甲、刘某某、曾某乙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杨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怀化市**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驾驶证、通话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潭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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