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1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隆鑫摩托车沿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老河口市竹林桥镇温岗村半店新路口时,因避让行人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某某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及时拨打110、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杨某某垫付某某某医药费共计5544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费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冯丽华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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