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周湖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高湖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9****号小型普通客车内载马某某沿蔡城线由南向北行至汉川汉江大桥桥面与同向前方张某驾驶的鄂R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死亡、二车及桥面路灯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60.2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送达回执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汉川市马口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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