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5********,汉族,小学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住肥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J*****号重型货车沿汉宜线(311省道)由当阳市河溶镇往当阳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汉宜线245公里路段时,遇尚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前方道路同向并排行走。杨某某因疏于观察致货车刮撞行人尚某某、曾某某,造成尚某某死亡、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尚某某系颅脑崩裂死亡,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尚某某、曾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谅解书、到案经过、住院病历、情况说明、住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华平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肥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95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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