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5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非凡牌电驱动三轮车头南尾北停驶在天门市状元路纬六路朱店村二组路口地段西边慢车道上,被害人锡白枝上车后杨某某起步行驶,站在电驱动三轮车上的锡白枝从摩托车上摔落下来,致其头部严重损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锡白枝因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车辆属机动车范畴。经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杨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锡白枝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锡白枝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自愿认罪认罚,但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齐洁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联系方式1399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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