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湘K****0小型轿车由南漳县武安镇陈家集村家中至兴缘寺村其岳父何某某家。杨某某在何某某家门前场子停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将坐在门口的胡某某(女,殁年67岁)撞倒。杨某某让他人电话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待,并让何某某通知胡某某家属将胡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胡某某因车祸致腹部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华兵、何某某、贾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4.指认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峦
检察官助理 张 寒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2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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