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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刑诉〔20201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9271982********,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现住西藏山南市**区**理发店,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洛扎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月7日经我院依法决定,由山南市乃东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06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湘MC****小型轿车(搭载4人)从洛扎县**镇驶往**市,该车行驶至**县**乡境内国道219线往**村**路段2公里上坡山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视线受太阳光直射影响,仍继续驾驶前行,在一处左缓弯时太阳光强烈影响安全视距下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冲出右侧有效路面翻坠悬崖至95米后车辆侧翻,造成乘客李某某当场死亡、乘客成某某、邓某某、沈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均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洛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次某某、周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某、沈某某2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材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吉卓嘎

                                  书记员:桑   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西藏山南市**区**理发店。联系方式:1340746****

2.案卷材料3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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