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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现住洛阳市老城区**街**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04日09时45分许,在吉利207国道与吉利大道交叉口,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G207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被害人席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吉利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双方行至该处,杨某某车左前侧与席某某车右前侧相接触,造成两车受损、席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18日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吉利区交警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

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冬梅

张伟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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