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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到阜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车号为“冀******”)在阜平县**乡**村村支部对面河道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7.24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东云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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