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2********,汉族,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乡**村通**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9时30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轻型厢式货车,在307国道与燕山大街交叉口的河北**有限公司院内装完货物后,由东向西倒车时未注意车后方情况,将由此经过的被害人王某某碾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64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64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冀盛唐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3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19年11月2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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