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E*****)沿南宫市**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广电026#电杆处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军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3722******)。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